01教师扇打拖拽学生
3月11日,一则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各主流媒体也纷纷转载评论。
视频显示: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一小学教室门口的走廊上,一位身穿黑色衣服年轻女教师连续扇打一个小女孩,随后另一位身穿棕色毛衣的女教师从教室里走出,非但没有安慰小女孩、查看小女孩有无受伤,反而强行大力拖拽小女孩。
02教育局发布通报
3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就“一小学教师扇打拖拽学生”发布情况通报称,经初步核实,视频中所反映的问题属实。已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已对涉事教师进行停课处理。
通报全文如下:
03为何由教育局处理
在人们的意识中,打人就要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为什么“广西贵港教师扇打拖拽小学生”事件中,仅仅是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置…目前已开展调查工作,根据查实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体罚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亦有《【判例】教师体罚学生,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点击蓝色字体标题查看)为证。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何时由公安机关处理
在行政法层面,如果教师不是在履行管理学生职责时,发生违法行为(如:猥亵、盗窃、赌博、提供毒品等),则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在刑法层面,如果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过于严重,超过行政法所能容忍和调整的限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犯罪(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则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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