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1
平某某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
违法对象:平某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平格体育健身俱乐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平某某在该俱乐部一层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平某某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
段某某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
违法对象:段某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内蒙古荣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国际婚纱城)进行复查时,发现段某某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外部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
李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李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辖区内华贸名居住宅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某违规在高层住宅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车,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4
王某、张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
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违法对象:王某、张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辖区内正泰家园住宅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某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张某违规在公共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
韩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韩某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碧水蓝山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韩某某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土默特左旗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6
冯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冯某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碧水蓝山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冯某某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土默特左旗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7
崔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违规为
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违法对象:崔某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尚东名郡住宅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崔某某在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且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
内蒙古雲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停放
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内蒙古雲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腾飞大道和公园路交叉路口内蒙古雲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可可花园小区c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小区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9
内蒙古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分公司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内蒙古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分公司
违法事实: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联合西街街道办对辖区内内蒙古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分公司管理的香墅岭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于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停车场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
孙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
违法对象:孙某某
违法事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巴彦镇华元民居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孙某某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该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向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来源: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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