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无论是执行收取哪类费用
都应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规范操作
近期,位于禹城市的一家物业公司
便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
德州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被处以下处罚:
1、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的行为;处罚款20万元;
2、没收该物业公司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9786.98元;
3、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不按规定使用、管理车位场地使用费的行为,将车位场地使用费交禹城市温州城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并处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69786.98元,上缴国库。
以上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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