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全知道、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市鹿城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因在朋友圈发布医疗广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罚款4200元,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市鹿城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成立于2015年04月21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学院西路都市花苑4幢201室。
来源:爱企查
此外,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曾被温州市税务局查出“存在偷税”的行为。
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学院*路*花苑*幢***室的温州市鹿城韩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温州韩美整形医疗广告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医疗美容及相关医疗技术的广告,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查,上述医疗广告费用为21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处以罚款42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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